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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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设区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7号)第三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明确把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权限下放至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级地税机关的减免申报权限

  在公告中明确下放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权限: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其它问题

  1.废止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7号)第三条、第八条相关规定。

  2.关于执行时间。由于2014年度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的办理工作迫在眉睫,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宜尽快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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