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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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收取保费时开具的发票将改为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已缴车船税的报帐凭证。据保险机构反映,代扣代缴车船税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打印,与发票合计金额无关,许多客户表示根据他们公司的财务制度该票无法报销车船税金额,增加了公司解释工作,有的客户也要求退票,同时也增加了公司被投诉的风险。但如果纳税人到征收大厅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将大大增加征收大厅的工作量。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信息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纳税人的报账金额包括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三)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的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明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信息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纳税人的报账金额包括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三)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

  三、其他

  (一)关于车船税征管信息仅在备注栏注明能否作为报账依据的问题,许多纳税人存在疑问,增加了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难度,明确该问题时间紧迫,此公告应尽快发布执行。

  (二)此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因此,从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时点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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