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9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自2015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化解房地产库存”作为全年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后,全国多个省份公开作出“去库存”表态,并密集推出地方性的“去库存”政策,广西也不例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协商研究,同意将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计税毛利率进行下调。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位于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利率比例
对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其它问题
1.废止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
2.关于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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