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0]第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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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234号

失效

2000年12月13日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检验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促进税收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0]180号)的规定,决定于2001年 1月 6-14日,对全区各地、市国税局税收征管质量进行考核(具体人员和集中地点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2000年全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滞纳金加收、欠税增减、申报准确以及违法(违章)处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以下简称:征管质量七率)。

  征管质量考核的所属时间为2000年1月一2000年12月。

  二、考核的形式。自治区国税局将组织有各地、市国税局征管、稽查、计统、信息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实行交叉检查的方式。

  考核以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每个地、市各抽查二个县级征管单位(自选一个,随机抽查一个,地级市抽查的两个单位中县国税局、直属征管分局必须兼有)。对县(市)国税局的考核,统一以该县(市)县城一个分局作为考核对象,其得分即为该县(市)国税局的实际得分。此外,立案率、申报准确率,欠税增减率等指标的检查,可向其所属稽查局(分局),计统科(股)等单位调取相关资料结合进行。

  三、考核计分办法。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指标、计算公式、口径及其附表的计分标准为主,采取以计算机数据为主要指标结合手工统计的方法,按该地、市下属两个县(市)国税局或直属分局的平均得分,即为该地、市国税局的实际总得分。

  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一)税务登记率的考核。此项满分为20分,其中企业10分、个体10分。

  1.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务登记及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分类考核(此项按企业及分支机构分值8分、个体工商户分值5分计算考核)。要求被验收单位有辖区的工商登记花名册,以此数据加上统计辖区内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之和作为分母;分子从被验收单位计算机内直接提取当期实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没有工商登记花名册的企业类扣 2分,个体类扣 1分。实际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无法从计算机内提取的零分。

  2.采用实地抽查法考核。(此项按企业分支机构分值2分,个体工商户分值5分计算考核)即对被验收对象辖区内抽查一条街道的办证情况统计计算出税务登记率,其方法是,按在抽查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的固定业户作为应办证户(分母),以抽查的实际办证户为已办证户(分子),凡是在抽查期间,业户不亮证或拿不出税务登记证的,视为无证户。

  (二)纳税申报率的考核(本项只考核增值税、消费税两项,要求按月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分类统计)。本项分企业和个体户统计,分别按企业应得分值为12分,个体户应得分值为8分;委托代征税款的业户如计算机统计不到。可按手工统计计算。年度统计按每月计算的实际得分(11个月)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实际得分;本项考核企业部分以计算机数据为准,个体户部分以计算机反映的数据与实际申报缴纳印证进行。

  (三)申报准确率的考核(本项满分为10分)。检查所属期为1999年l-12月,由考核小组在被考核单位(指市、县)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业户中,按查补的税款的大小顺序提取10户资料进行考核,纳税人申报纳税数额作为分子,稽查查补实际补税额加上业户纳税申报数额之和作为分母,求出申报准确率。

  (四)税款入库率的考核(本项按企业和个体户分别考核,其中,企业分值12分,个体户分值8分)要求按总局规定的四项分别考核,四项的分值按:企业各为3分,个体各为2分计算。

  1.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本项按月统计计分,总得分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本项考核以计算机反映的数据为准。

  2.缓征税款入库率。以实际发生经县级以上国税局批准同意的缓征税款户次(金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出缓征税款入库率。本项考核以计算机反映的数据为准。

  3.查补税款入库率。本项考核对象统一按“申报准确率”规定的稽查检查的查补税额从大到小顺序前10户业户进行检查,然后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口径计算出查补税款入库率。

  4.罚款入库率。一律以实际发生数据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口径计算罚款入库率。

  以上3、4点要求提供“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征”,没有“缴款书或“完税证”,不能算已入库。

  (五)欠税增减率的考核(本项满分为10分)。此项计分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附件2)的“备注栏”之第2点计算。

  (六)滞纳金加收率的考核(本项满分为10分),其中按户次统计分值为6分,按金额统计分值为4分)。此项统计在所属期内所有逾期申报纳税(按规定审批同意延期缴纳税款户数除外)的户数及其应税金额。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分标准计算。本项考核以计算机反映的数据为推。

  (七)处罚率的考核(本项满分为10分,其中涉税应处罚的户次分值为3分,金额分值为7分)。此项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算口径,公式和计分标准进行考核统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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