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柳江造纸厂收购造纸原料免交有关税费问题的函
桂价费字[2000]435号
全文有效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准予广西柳江造纸厂收购草类造纸原料免交有关税费的请示》(柳政报[2000]44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处理笺2000-41-334号关于“转请区物价局商区财政厅、林业局研复柳州市人民政府,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现就你市请示的准予柳江造纸厂收购草类造纸原料免交有关税费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免收林业“两金一费”问题。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造纸原料在流通过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1992]279号)中已明确规定:柳江造纸厂收购的野生云香竹和各类小杂竹不在征收“两金一费”(即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保护建设费)之列。该文目前仍然有效。部分地区林业部门对柳江造纸厂收购的野生云香竹、芒秆和各类杂竹征收“两金一费”是不对的,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免办《木材运输证》问题。云香竹、杂竹属竹类,而不是你市来文所称的草类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凡运输商品竹材的必须申办《木材运输证》。
三、关于免征农业特产税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国务院第143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4]38号),云香竹并未列入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品目,因此,我区对云香竹是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
四、关于免征植物检疫费问题。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关于印发〈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通知》规定,木材(含商品竹)的运输必须进行检疫。检疫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免征防洪保安费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规定,国有企业应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防洪保安费。柳江造纸厂不在免征范围内,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费。但有关部门不能向出售造纸原料给该厂的农民征收防洪保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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