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管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1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局统一印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管员证》(以下简称领购簿、票管员证),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发放事宜
领购簿、票管员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启用。各地、市国税局必须在2000年9月底以前到区国税局流转税处统一请领,并下发至所属县(市)分局。在向一般纳税人发放领购簿、票管员证时,不得收取工本费。
二、领购簿、票管员证有关内容的填写
(一)领购簿。
1.领购簿必须由县以上(含区辖市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使用《广西国税管理信息系统》(V5.2版)“发票管理/发票用户管理/准购发票用户登记”进行核发,并逐项进行填写,不得缺项。
2.领购簿中的“主管国家税务局”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含区辖市分局)。
3.领购簿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记录”页“购买或缴销”必须分行填入,是购买,则在本栏内填人“购买”,是缴销,则在本栏填入“缴销”,后面各栏内容逐项填入,其中:“售票人”可用计算机填入,“查验人”即为复核人,此栏必须由复核人签字;“票管员签名”必须由企业票管员亲手签名,严禁用私章或别人代签。
(二)票管员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员,必须由县以上国税机关对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票管员证。
2.票管员证编号由发证机关按所属地、市、县行政区码加顺序号进行编制。
三、其他有关领购簿、票管员证的发放和使用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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