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0年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0]第13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25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9]13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对饲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现对做好2000年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各有关人员应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对饲料专业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产品的分辨能力,根据规定认真审核办理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各地务必于10月10日前将有关审批材料上报区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2.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6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第 2号令)规定,饲料生产(不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准产证制度,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行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制度。为加强管理,从今年起,对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增加附报饲料生产准产证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文件的复印件。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9]138号)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填写《广西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年度免征增值税情况表》报送国税机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于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各地、市上报的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许多企业的免税额计算不准,许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按6%计算免税额,个别企业免税额按“饲料”的适用税率13%计算,不计算扣除等等,影响全区减免税统计汇总的准确性。为此,请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加强对有关申请表格填报的辅导工作,重视对申请免征增值税产品经营情况的审核(包括上年实际和本年计划),不能准确计算产品的销项、进项税额,造成应征、免征增值税不实的,作为不符合免税条件不予上报审批免税。
4.对未获准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将其实现的增值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5.为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各地、市上报我局的申请免征增值税资料除《广西饲料生产免征增值税审核表》一式四份外,其余附报资料只上报一式一份,并分别装袋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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