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0]第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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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函[2000]第100号

失效

2000年5月9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对《通知》所附的供地税部门开具的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六的税务凭证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税务凭证格式(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

各地在开具相关收入(倾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时,要严格按照《通知》附件《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四个方面收入(项目)开具征税、免税或不予征税的证明和税票。超出上述四个方面内容而发生的对外支付行为,不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一律不予开具有关税务凭证。

  二、关于税务凭证的开具和管理问题

原则上,凡设有涉外分局的地级市,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四由涉外分局统一开具和管理,格式六由支付人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开具和管理。没有设立涉外分局的地级市,格式一、格式二和格式四由当地负责涉外税收征收工作的分局开具和管理,格式六则由支付人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和管理。县(市)一级的税务凭证全部集中在县(市)地税局统一开具和管理。

  三、关于税务凭证格式的填写和编号

格式一、格式三和格式四的合同金额或所取得的工资薪金,直接填写原合同签订时所使用的币种。合同的币种是外币的,不必换算成人民币,但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则应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

在税务凭证的编号方面,各地应按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和不予征税证明分别编号。

  四、本通知所附的有关凭证由区局统一印发各地使用。

  五、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希望各地加强与银行、外管局和国税局的配合和联系,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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