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17]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79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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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79号提案的答复

桂地税函[2017]116号

全文有效

2017年5月10日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贵联合会提出的《关于加大冷链建设提升广西农产品竞争力的提案》(第20170279号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范围、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和核算的要求、申请加计扣除备案管理的要求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此,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

  衷心感谢贵联合会对广西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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