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2]1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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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2]144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各级地税机关务必严格依照规定,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对广西地税发票税控系统和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等税收业务系统进行维护,取消计收纳税人发票工本费功能。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映。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工本费取消的后续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发票供应管理和核定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强化票表比对,严厉打击非法代开、虚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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