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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6号),此文件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税收减免政策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5]78号
失效
1995年11月2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税收减免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税收减免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家税法规定,实行新税制以后,税收的减免依照法律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需要。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我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整顿税收征管秩序,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的工作部署,建议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制订的税收减免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包括授权制定的、擅自制定的、扩大减免范围的,以及越权审批减免税的(见附表一)。
(二)实行新税制后已失效,但仍继续执行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减免税政策(见附表二)。
(三)规定实行到1995年底止,从1996年起恢复征税和恢复按正常税率征税的各类税收减免政策,包括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见附表三)。
以上税收减免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负责征管的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自查为主。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对所负责征管的范围进行具体清理,并填制清理统计表,写出清理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综合汇总三家清理情况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清理总结报告包括清理工作的概况,清理的范围和内容,地方税收减免政策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贯彻执行情况,到期恢复征税后企业可能产生的新问题,以及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的修改和补充建议等等。各地、市财政、国税、地税局要负责布置、检查所属各县(市)的清理工作。
三、时间要求和组织领导
清理减免税是关系到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大事,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着很大的影响。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因此,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一位领导同志亲自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还要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各地、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在11月底前将本级及其所属各县(市)的清理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将全区税收减免政策清理情况整理后,提出处理方案,于12月中旬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表一:1994年以来制定的税收减免政策调查统计表
自治区、地(市)、县(市)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及文号 | 发文时间 | 制定依据 | 减免税种 | 减免的主要内容 | 备注 |
注:地、市、县制的税收减免政策应将文件复印件附上。
附表二:实行新税制后失效但地方仍在执行的减免税政策调查统计表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及文号 | 发文时间 | 减免税种 | 减免的主要内容 | 备注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及文号 | 发文时间 | 减免税种 | 减免的主要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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