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字[1995]第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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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桂财税字[1995]第2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9月15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同时报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拟文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厅审批。

  二、根据审批权限,凡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后,送区财政厅审批。凡减免税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签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自治区财政厅的发文字号拟文,送区财政厅批复有关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执行。

  三、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材料中,应包括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汇总表,并附受灾企业、单位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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