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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6号),此文件已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5]98号
失效
1995年9月7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和第十一条“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单独分开,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比例为5%;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分开的,扣除比例为10%。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普通标准住宅:(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二)水泥地面或釉面砖地面;(三)内墙抹灰刷白或刮双飞粉;(四)铁制或木制门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其他住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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