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免征全区军供站地方税问题的复函
桂地税函发[1995]11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7日
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免征我区军供站税金的函》(桂发安字[1995]15号)收悉。关于要求免征全区军供站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用于维修军供设施、添置军供设备等问题,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现答复如下:
1、所得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对我区军供站的经营及征税情况作了调查,国家税务总局对军供站征免所得税的问题正在研究之中。我们意见:在我国没有作出具体的减免规定以前,我区军供站应执行现有的所得税政策规定,不宜先开减免所得税的口子,以免造成与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矛盾。
2、房产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桂政发[1987]48号)第六条规定,房产税的减免权已下放市、县一级人民政府,各军供站如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申请。
3、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土地作用税的减免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无权擅自减免。为解决军供站的实际困难,建议报请财政考虑返还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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