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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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136号

失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附件:治区地方税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税原则,惩处地方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进一步调动公民举报地方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地方税收举报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可向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地方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据实报告被举报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和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并尽量提供证据。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也可以设立举报箱。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也可以录音。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电话举报时,应询问清楚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及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信函要逐件拆阅、登记,严格管理。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案件应依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接负责处理下列举报案件:

  l、国家税务总局交办案件;

  2、区人大、区党委、区政府、区政协交办案件;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案件。

  (二)地、市地方税务局直接负责处理下列举报案件: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交办案件;

  2、地、市人大、党委、政府(行署)、政协交办的案件;

  3、地、市地方税务局直接受理并需要直接处理的案件。

  (三)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负责处理下列举报案件:

  1、地、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案件;

  2、县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交办的案件;

  3、本单位直接受理并需要直接处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  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及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上级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处理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处理机关应当在交办机关规定的时期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调查材料或重新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处理举报案件,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建立专门保密档案,严格保密;

  (二)举报人来举报时,由主管人员负责接待,无关人员要回避;

  (三)对声明不准公开姓名的举报人,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向下级移转举报材料时,可移送抄件或复印件,不得注明举报人姓名;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个人,严禁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个人及其亲友或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举报内容和举报人情况;

  (五)办案时需要与举报人联系的,要讲究工作方法,选择适当场所,防止暴露举报人;

  (六)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等有可能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信息。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保密措施的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使地方税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为国家减少税款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按查补税款额或罚款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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