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桂财会[2017]35号
全文有效
2016-12-5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今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要求追溯调整。钢铁和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铁和煤炭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其突出,效益普遍受到影响。财政部印发的《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助于规范有关会计处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上述国务院及财政部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学习掌握会计处理规定,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三种情形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中:涉及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主要对划入企业和划出企业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规范。涉及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对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母公司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方适用的计价原则、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及附注披露进行规范。
三、加强业务指导,推动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认真做好实施《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指导、督促等工作,推动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180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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