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6]33号
全文有效
2016-7-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不变。基本保障市县既有财力,既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保持目前自治区和市县财力基本格局。
(二)兼顾市县利益。根据中央核定的税收返还情况,以2014年为基数,将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自治区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
(二)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自治区和市县分享范围。
(三)国内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国内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16%,市县34% ;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为中央50%,自治区本级20%,市县30%。
(四)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五)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自治区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加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调整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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