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05-26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现将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且未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此类“特殊情况”纳税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先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凭地税机关在发票领购薄注明“已完成发票缴销”字样,办理发票领取事宜。
(二)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且未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或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
(三)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且已在国税机关领取发票的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放发票,一律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或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已开具发票的查验及空白发票的缴销。
(四)持有地税机关发放发票属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如需在2016年6月30日后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为避免出现发票使用衔接问题,请提前20个工作日携地税发票票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等到国税机关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备案相关手续。
三、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为了做好国税、地税发票衔接管理工作,保障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的平稳过渡,故发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规范纳税人领用发票行为。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执行依据
本公告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发票使用相关内容要求,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制定公告具体内容。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发票使用期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地税机关营改增后一律停止印制和发放发票,纳税人停止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的,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发票衔接问题
全面营改增后,为避免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出现问题,持有地税机关发票的纳税人,应尽快前往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办理发票查验及缴销。
(三)有奖发票后续处理
明确在规定使用期内已开具的地税有奖发票可按原公布兑奖方式进行兑奖。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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