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2015-11-13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规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3日
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已解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所需解决的问题。为统一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有必要停止执行上述2个公告。
二、停止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后,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依据什么规定执行?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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