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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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11-10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精神,现将我区营业税减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区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取得不同营业税税目的营业收入,应合并计算其营业收入总额。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纳税人在不同时点多次申报同一所属期营业税或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累计申报(开票)额,并在申报补充界面提示纳税人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如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则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同一市不同城区申报,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累计申报(开票)额,并在申报补充界面提示纳税人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如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符合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时,不再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直接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网上税务局申报模块申报。

五、非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取得临时性应税收入并按次代开发票的,适用按次征税办法,每次营业额500元以上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宣传辅导,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要认真开展减免税效应分析,加强减免税相关数据的统计核算,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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