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3]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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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127号

全文有效

2003-06-2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2002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尚未作税前扣除的,必须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申报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也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二)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确认财产损失的年度扣除,不得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人为调剂。

  二、关于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标准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给职工办公通讯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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