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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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2-11-20

  根据《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受区财政厅的委托,我局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利建设基金代征工作,现将相关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1、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负责代为征收;

    2、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由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按照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并代为征收;

    3、对于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4、驻桂中央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代为征收。

  二、征收对象。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等等。

  三、征收标准。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收;达到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100元征收;等等。

  四、征收期间。征收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从2012年3月2日开始实行,同时,涉及到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日的水利建设基金依法补征。

  五、代征时间和方式。从2012年12月1日起,全区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广西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电话和短信系统开始受理代征工作(包括以前月份水利建设基金依法补征工作)。

  六、缴交期限。按当年生产经营收入计征的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按增值税申报交纳期限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缴交的水利建设基金每年缴交一次,于当年的6月份申报、缴交。

  附件一:《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12]18号)(略)

  附件二:《关于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2]7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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