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桂地税发〔2007〕306号
全文有效
2007-09-1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解决的事项,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进一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下发文件到各地执行;属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地应因地制宜,发挥自身的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善于总结,及时将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经验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或需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帮助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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