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托运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不符是否可以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7〕239号
全文有效
2007-03-26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托运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不符是否可以抵扣税款问题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7〕19号)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5年12月5日前所购进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名称与货物销售发票销售方名称不一致的,经核实该运输发票真实无误后,允许该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05年12月5日之后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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