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154号

全文有效

1999-06-15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费收款凭据已纳入我区地税部门普通发票管理范围,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人保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只能作为收取保险费的收款凭证。

二、专用发票分为两种: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微机专用发票(规格220*100mm)。二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规格190*100mm)。专用发票的票样附后。

三、以上两种专用发票联次均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绿色;第四联为备查联,印蓝色。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套印自治区级发票监制章。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验收、结算、发放等由各地、市地税局按照我区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广西分公司本级、南宁分公司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科负责管理)。

六、人保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将需要印制专用发票的数量报所在地地税局征管科审核,并由征管科呈报区地税局征管处负责办理审批。

七、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要督促人保公司各地、市分公司严格按照要求,按季(于季后十日后)将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报告表报告人保公司广西分公司财务处。

八、专用发票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全区统一启用发票后,原人保公司所属单位所使用的保险费收款收据同时废止。

九、人保公司所属单位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业务可到当地地税机关领取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其他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下发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桂政办发〔202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促进建筑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自贸钦管发〔2021〕21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自贸钦管发〔2021〕21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变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路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变更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表填报路径的通知

您好!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本月起,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报表填报路径变更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辖区单位纳税人不动产交易税收管理职责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