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191号
全文有效
1997-09-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35000元(不含3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的;
(三)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建复式帐的其它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
(二)请帮工在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含15000元)至35000元(含3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元(含 3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
(四)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它情形。
三、除上述“一、二”规定外的个体业户,可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应纳税经营额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定。
五、定期定额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六、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设置格式,由各地、市自行印制、管理、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01号文涉及的表证单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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