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9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2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国税发[199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过去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与本通知不符的,应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文中提及的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详见原区税务局《一九八〇-一九九〇年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汇编》一书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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