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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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全文有效

2018-12-29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税务机关2019年征收社会保险费相关险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分为三部分,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其他事项。

  (一)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一是根据国务院部署,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商定后,明确对征期跨年(集中征收期为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时间和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推进,结合各市实际情况,经税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协商明确,一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二是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其他事项说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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