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1995]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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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7]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源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的通知

桂政发[1995]27号

失效

1995年3月26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未在《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税等级表》中列举名称、产品等级和适用税额的资源税纳税人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表》(附后)

内所列矿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本通知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各地需要开征资源税的,可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的征收等级和征收标准,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调整产品等级及税额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产品等级及适用税额表

      税目    等级单位税额

      1、铁矿石10元/吨

      2、铜矿石五等1.2元/吨

      3、铅锌矿石四等2.5元/吨

      4、铝土矿三等20元/吨

      5、钨矿石五等0.4元/吨

      6、锡矿石三等0.8元/吨

      7、镍矿石四等10元/吨

      8、锑矿石三等0.8元/吨

      9、铜矿石五等0.4元/吨

      10、黄金矿(1)岩金矿四等1.9元/吨(2)砂金矿三等1.6元/50m3挖出量

      11、白银矿1.0元/吨

      12、石棉矿五等0.8元/吨

      13、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0.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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