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会计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4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5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区财政厅转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财会字第16号]、区财政厅《关于颁发<会计证>有关问题的通知》[(90)财会字第23号]精神,[上述两个文件原区税务局分别以桂税函发(1990)548号和桂税函发 (1990)741号文转发],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会计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会计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由区地方税务局统一负责。
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颁发会计证的对象主要指目前在税收、经费等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的现职人员。
三、持有原区税务颁发的会计证的人员,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后,应重新申请办理换发会计证;换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根据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证>年检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92)财会第16号]:对有关非财经专业的大、中专生和高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未取得会计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试发证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会计证申报审批表编制说明:
1、会计证申报审批表由申请领证人员填写,每个申请领证人员填制一式三份(其中:自治区、地市、区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等单位申请领证人员填一式二份),并附近期免冠一寸相片两张,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留作会计证用(相片背面请写上单位、姓名)。会计证申报审批表由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给。
2、本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3、本表由申请领证人员填写好后,直接交所在县(市)地方税务局的人教、计会部门共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地方税务局于四月底前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再统一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于五月底前上报区地方税务局计会处办理发证。
4、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填写说明:
①“行政职务”指现在担任的行政职务,如税收或经费会计、出纳、计会(科)股长等。
②“专业职务”指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如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
③参加工作日期,指参加工作的年月份。
④财会工龄,指从事财会工作的累计年数。
⑤文化程度,指现有文化程度,如初中、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等。
⑥所学专业,指本人所学的专业,如会计、经济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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