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1994]404号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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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桂税发[1994]404号

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我区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一)凡属我区纳税人,除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纳税人和涉外税收纳税人一律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外,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发证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既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又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即纳税人要同时向国税局和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核发权限的划分:凡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其兼营业务缴纳何种税,均由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纳税人由地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我区今年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还有库存。因此、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仍继续延用现行税务登记证件。若在证件上已套印原税务机关名称的,可由核发税务机关在核发时在证件上加盖钢印。

  (三)已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仍然有效。新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5位码)按如下办法分配:国税局的顺序号码(即第11-15位码)可在现有顺序号码的基础上延续使用到"80000"导,即"×××××××××××80000"号;地税局新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的顺序号码从"80001"号开堵,到"99999"号止,即从"×××××××××××80001 "号起到"×××××××××××99999"号止。

  (四)税分登记的变更、注销,仍由本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涉及发证管理权的变更时,在全国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前,仍由本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的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发证手续。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其式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协商确定。

普通发票管理的分工按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划分。具体为,除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纳税人和涉外税收纳税入所使用的发票由国税局印制、发放、管理外,其他按现行发票分行业管理,即:国税局负责工业、商业、物资供销、加工,修理等行业所使用普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地税局负责交通运输臣、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业务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现有发票按以上规定分开管理。

  三、关于征管档案现有征管档案若按照上述分工能划分清楚的,分别由两局自行存档保管。不能划分清楚的,原件由国税局存档保管,地税局需要的,可复制存档。

  四、关于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涉外税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管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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