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19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地税发[1994]26号
失效
为了搞好地税局的税务登记工作,根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地税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需要,现就税务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税务登记范围及期限根据《通知》的规定,凡是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不论其是否还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除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纳税人和涉外税收纳税人外,均由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l、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凡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一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凡在两套税分机构分设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可暂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前已办税务登记的,可暂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对象根据《通知》的规定,凡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其兼营业务应缴何种税,均由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纳税人由地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经与区国税局协商,划分纳税人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的办法是:凡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律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凡不领取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经营范围确定。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编码根据《通知》的规定,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前已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仍然有效。地税局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代码,仍然使用现行十五位码。其顺序号码(即代码中的第11-15位码)以市、县为单位都从"80001"号开始,到"90999"号止。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顺序号码分开编排,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编码与正本相同。
四、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经与区国税局协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办法如下:
1、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在机构分设后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按《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办理,即变更后凡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由地税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凡既缴纳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又缴纳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税种的纳税人,分别由地税局和国税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暂按如下办法办理换证手续:(1)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在机构分设后发生变更,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按《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核发权限的规定办理,即变更后凡主营业务和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其兼营业务应缴纳何种税,均由国税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纳税人由地税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在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在全国更换税芳登记证件前,仍由原发证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4、已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若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变更,应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内页、旧内页连同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附在其税务登记表后一并存档备查;若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更的,可不更换税务登记证件,只需在其税务登记表"变更"栏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变更记录"栏中注明变更内容和变更日期即可(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存入纳税人档案)。
5、已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由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内页,连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存档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件核发机关市、县地税局为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机关。
六、库存税务登记证件的分配各地、市、县地税局应本着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与国税局协商分配现有库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应于今年12月16日前将所分配得的各类税务登记证件数量上报区地税局征管处。分配所得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及时报告区地税局,由区地税局调剂解决,严禁擅自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地方税纳税人管理证"的核发对象为了明确地税局税收征管对象,方便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对国税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又需向地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地税局将核发给"地方税纳税人管理证".具体制作、核发办法另行下达。
八、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1、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暂按原区税务局《转发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桂税发11993)636》的规定办理。各地不能擅自提高工本费标准。
2、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分成解缴比例、解缴时限和办法,暂按原区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留用解缴问题的通知》(桂税发[1904]33号)规定办理。
3、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使用的收据,暂按原区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88]税征(5)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即使用全区统一发票工本费收据。
4、各地、市、县地税局留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应由地税局征管科、股设立专户储存,建立专门帐簿并按规定专款专用。
九、税务登记资料的管理各级地税局都应重视税务登记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建立以纳税人为核心的税务户籍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登记资料管理,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料信息来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税务登记资料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十、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尽快运用计算机技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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