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桂政办函[1994]254号
全文有效
1994年7月15日
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税发[1994]254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四条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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