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等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印刷纸质票证,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下统称“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
二、票证开具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应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打印功能,纳税人完税后,可登陆“广西电子税务局”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具有同等效力。
(三)《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遗失补开时,调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
纳税人遗失《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补开。纳税人遗失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到办税服务厅补开。
三、票证式样
(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二)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完善和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 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票证业务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等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本次调整的内容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不再印刷纸质票证,由“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下统称“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
(二)明确相关税收票证的开具
1.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效力。
2.纳税人完税后,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电子税务局”)打印《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打印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具有同等效力。
3.《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遗失补开时,调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
纳税人遗失《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可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补开。纳税人遗失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到办税服务厅补开。
(三)对税收票证式样予以公告
对《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等税收票证式样予以公告。
(四)相关税收票证启用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印有固定金额的除外)等税收票证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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