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海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告
北政布〔2018〕63号
全文有效
2018.9.17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告》(北政布〔2015〕35号)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9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北海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9.9元/平方米;二级地段7.2元/平方米;三级地段5.4元/平方米;四级地段3.6元/平方米;五级地段1.8元/平方米。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依法治税。
三、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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