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桂造价[2019]10号
全文有效
2019.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对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三、调整后建筑业除税价计算常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表
一般计税方法 |
税率 |
|
一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
0 |
二 |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9% |
三 |
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产品 |
9% (扣除率) |
四 |
除以上一、二、三项的剩余材料、设备 |
13% |
五 |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六 |
提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 |
9% |
简易计税方法 |
征收率 |
|
一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材料、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 |
3% |
二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自来水 |
3% |
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 建筑工程施工设备租赁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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