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2002年5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锰矿资源开发费的通知
桂政发[1992]44号文
失效
为了利用好我区的锰矿资源,寄送锰矿业生产的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区钢铁工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对使用锰矿成品矿及其系列产品的企业征收锰矿资源开发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各锰矿采选企业,锰粉厂(含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所产生的锰矿成品矿(包括冶金锰块矿、粉矿、锰精矿、化工锰矿、放电锰矿等),以及锰矿的初级加工产品(包括天然放电锰粉、化工锰粉,冶金用烧结球团矿等),凡运销区内外的均属征收锰矿资源开发费的范围(自治区内用矿企业如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二、征收标准。凡锰品位为28%及28%以上的冶金锰块矿、锰精矿,放电锰矿和天然放电锰矿粉,按实际运销的产品数量每吨征收十元;冶金锰矿粉,烧结球团矿,锰品位低于28%的冶金锰块矿、化工锰矿及化工锰粉每吨征收五元。
三、征收办法,锰矿资源开发费一律由各生产企业在收取货款时一并代收。所代收的资金要及时存入该企业在当地的开户银行,并于每季度末直接汇到广西锰矿公司,不得拖延和占用。不列入销售收入,不缴纳税金。代收的企业可按0.5% 的比例提取手续费。
四、管理和使用办法。所征收的锰矿资源开发费为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广西锰矿公司收取的开发费应专项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我区锰矿矿山建设和锰矿业的发展,并实行有偿使用。每年广西锰矿公司上报锰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自治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实行财务监督。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自行征收的锰矿业生产发展基金或类似费用一律停止征收。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
您好!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本月起,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报表填报路径变更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