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后其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5)437号
全文有效
2005.06.22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外资房地产企业售后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5]1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土地增值税采取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按收到房地产的价款进行预征,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若企业项目竣工结算时需补缴土地增值税,会造成企业以往年度所得税虚增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市外资房地产企业自项目竣工结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因此而多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此问题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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