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税发[1992]22号
全文有效
1992年1月18日
根据桂政发[1991]10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收范围。凡设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自有房产应按《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区财政厅、区税务局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的,应区别情况计征房产税:
1、企业将自有房产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另外,其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务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
2、企业将非自有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务规定的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再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原值的确定及计税依据。房产原值的确定应按照区财政厅(87)财税二(9)字第23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房产税计税依据,按企业应税房产每年一月一日会计账簿所记载的价值即面原值减除百分之三十计征全年房产税。企业房产经过大修理,在当年度增加的账面原值,仍按照该年度一月一日的价值计税,减少账面原值,仍按照该年初一月一日的价值计税。
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在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新购置的房产,以购置时的房产价值为原值;新建房屋按照房产的总造价为原值。
三、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期限。房产税按年计征,分上、下半年申报缴纳。为了便于征管,外商投资企业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于当年六月五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于当年十二月五日前申报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变更住址、购建房屋、房产转移(包括卖、典、赠与)改变用途、原值及租金收入或扩建、改建、拆除、损毁等变动情况时,应于变更、购建、转移、竣工及拆除后三十日内,持有关凭证、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变更申报手续。
四、减免税管理。按规定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应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局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企业房产的投资方式、房产原值、折旧年限以及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和合营期满后房产的归属问题,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书,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自治区税务局审批。
五、切实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一九九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要逐户按企业房产投资方式和建造结构重新核实房产原值,并按房产税的征管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建立健全房产税的征管制度。
1、对已经开业生产经营但尚未进行验资查帐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由当地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并按所核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和给予计提折旧,待验资查帐后再进行调整。
2、对未经批准而擅自延期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征收管理规定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附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变更申报表》,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桂政发[1991]100号
为了平衡税负,进一步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有关规定,现对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的计税基点,以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以房产租金收入额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
三、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至三年的照顾。
四、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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