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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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防城港市财政局、防城港市残疾人联合会

全文有效

2019.5.27

防城港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保金的缴纳单位

  残保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

  二、关于残保金的收缴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标准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关于缴纳残保金的时间和要求

  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向残保金征收机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

  四、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审核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五、关于残保金的优惠事项

  (一)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二)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三)设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四)停产或亏损企业免征残保金。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保金。

  用人单位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请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六、关于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

  请用人单位按期如实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由税务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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