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5.22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7〕126号)、《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防地税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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