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2.14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河池市辖区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一)
经营额(不含增值税) |
附征率% |
按月30000元(含)以下,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 |
0 |
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含),或按季90000元(不含)至150000元(含) |
0.5 |
按月50000元(不含)至100000元(含),或按季150000元(不含)至300000元(含) |
0.8 |
按月100000元(不含)至200000 元(含),或按季300000元(不含)至600000元(含) |
1.1 |
按月200000元(不含)以上,或按季600000(不含)元以上 |
1.5 |
本表适用于河池市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二)附征率(表二)
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 |
附征率% |
500元(不含)以下 |
0 |
500元(含)以上 |
1.3 |
(三)附征率(表三)
编号 |
行业 |
征 收 范 围 |
计税依据 |
征收率 |
1 |
租赁 |
住房(30000元以下,含) |
收入总额(不含税价) |
1% |
住房(30000元以上) |
1.2% |
|||
商铺和其他房产(30000元以下,含) |
1.5% |
|||
商铺和其他房产(30000元以上) |
2% |
|||
土地、场地 |
2% |
|||
2 |
销售不动产(不含个人通过拍卖市场、网络拍卖等所有拍卖方式拍卖的个人房产) |
住房 |
1% |
|
商铺和其他房产 |
2% |
|||
3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2% |
(四)适用范围
1.附征率(表一)适用于河池市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附征率(表二)适用于河池市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3.附征率(表三)适用于个人租赁及转让应税房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所得,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纳税人。
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 |
7 |
房地产开发业 |
8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二)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河池市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池市辖区内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含个人通过拍卖市场、网络拍卖等所有拍卖方式拍卖的个人房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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