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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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对于逐步缓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城镇的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简单地实行就地征收、就地使用,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征收、使用上过于分散,全部由各市、县征用,致使自治区无法集中和调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同时也使一部分城建税没有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为了适度集中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对全区城市维护建设实行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89)财地字第一号)和自治区政府1991年第十次主席办公会研究议定的精神,我们提出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实行如下具体办法:
一、集中资金的比例。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按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入库数的6%集中;地辖市(县)级市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县按4%集中;卷烟和烟叶生产基地的县除富川按5%外,武鸣、钟山两县按10%的比例集中。
防城港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卷烟或烟叶生产县除外)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年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暂时免予集中。
二、集中资金的办法使用范围。
自治区集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各市、县当年城建税实际入库数,按已定的集中比例计算,在每年年终时结算。
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修;
城建人材培养、科研、规划、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后方生产基地建设等 。
资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建委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安排。
以上集中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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