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9.9.26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桂林市(含市辖各县、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调整后的纳税期限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日至15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解读稿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目前,桂林市各县(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统一,不利于规范税收征管、强化信息管税和提升纳税服务。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统一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调整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上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日至15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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