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 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茉莉花茶 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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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茉莉花茶 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 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9.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 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经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局决定在全区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中“精制茶加工”(C1530 )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1年10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茉莉花 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 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的规定抵扣。

二、 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 行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 试点纳税人2021年9月30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 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从2021年10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 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1年 10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 行实地盘库,并于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

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

五、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规定执行。

六、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茉莉花茶的, 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

七、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农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 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4 16: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茉莉花茶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茉莉花茶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茉莉花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C15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茉莉花茶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税务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茉莉花茶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茉莉花茶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茉莉花茶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区三年平均单耗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茉莉花茶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单耗数量。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1年10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茉莉花茶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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