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8]第2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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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8]第24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1月4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各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情况,特印制了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四种面额的税收定额完税证,并定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仅用于征收每人(次)30元以下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款,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税收定额完税证为左右两联式,两联均为白底加红色网状,左联为报查联,右联为收据联。使用时,税务征收入员和代征单位经手人必须按号码顺序在每份定额完税证上填写“纳税日期”,并签名盖章(征税专用章应提前盖好)。完税后,当即将有联(收据联)右上角撕开,并将右联交纳税人收执作为完税凭证。

  三、税收定额完税证是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各市县国税局领到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定额完税证后,应分设帐页,区分其面额,在“票证分类出纳帐”和“票款结报手册”上单设帐页、单独核算。

  四、票款报解及票证损失处理、赔偿办法按桂国税发[1998]8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市县国税局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领用计划。到自治区国税局领取该票时,必须指派管理票证专职人员,持三联式“票证领发单”和机关介绍信才予办理领运手续。区局按整箱票证发放,领发票证时由领发双方按照票证的各类、包装、数量、字别、起止号码逐一点清,否则事后发生短少,由领证经手人负完全责任。市县国税局向基层发放时,要严格按照桂国税发[1995]32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现使用的小额完税证,可以继续用于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款;宁明、龙州、大新、靖西、那坡、防城、凭祥等市县原使用的定额完税证(表头及字号无“国”字的旧版票除外)可以继续使用。

  七、票证请领时间:从1月20日至11月30日(双休日除外)。请各单位安排好人员、车辆,按时领取。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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