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纳税信用“首违保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市税办发〔2021〕67号
全文有效
2021.9.28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放管服”改革,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促进信用遵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决定对辖区内企业首次产生清单中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时予以不计入扣分处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违保信”内容
首违保信,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命中《“首违保信”清单》(详见下表)内的扣分指标且已纠正的,税务机关辅导后调整该指标扣分值。多次命中同一指标的,仅对首次扣分情形应用“首违保信”。
《“首违保信”清单》
序号 |
指标名称 |
扣分标准 |
1 |
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
5分/次 |
2 |
010102.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5分/次 |
3 |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3分/次 |
4 |
0102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 |
5分/次 |
5 |
010304.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
3分 |
6 |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3分 |
7 |
010502.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3分 |
8 |
01050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
3分 |
9 |
010504.未按规定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
3分/次 |
10 |
010505.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5分 |
11 |
040201.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
11分 |
12 |
040202.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 |
11分 |
13 |
0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11分 |
二、保信方式
(一)事前宣传
加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纳税信用结果应用措施及案例宣传,进一步扩大信用管理知晓度和关注度,营造诚信纳税氛围。鼓励更多的纳税人主动加入培植计划,优化培植体验,构筑一套指标完善、便捷高效、服务精准的纳税信用评价预警体系。
(二)事中管理
依托“信用+风险”体系建设,加强“纳税信用健康码”的应用和对纳税人失分事项的精准推送及预扣分查询,引导纳税人及时修正涉税风险,避免纳税人多次因同一事项失分。
(三)事后修复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年度评价阶段主动筛选排查符合条件的“首违保信”企业及指标,对扣分置为无效处理。年度评价阶段未操作处理的,评价结果发布后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复评流程进行操作处理。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简化报送方式。对于纳税人需提交《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处理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通过采取“老友帮e帮”等线上渠道接收处理,简化纳税人提交申请表的流程。
(二)培育信用遵从。对于已经享受过“首违保信”指标的纳税人,要更加注重精准推送提醒等各项信用培植工作,帮助其对纳税信用扣分指标及如何防范扣分风险建立科学的认知,逐渐培养起其良好的办税习惯和意识。
(三)加强分析研判。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管理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对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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