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8]第20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24日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部门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证税问题的请示》(钦地税发[1997]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供水部门收取的“城市供水增容费及供水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增容费及建设费”),应当根据不同的收取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即:供水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及建设费”是一次性收取的,而非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应当征收营业税;如随同自来水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的,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5次主任...
您好!根据相关工作安排,自本月起,重点税源补充信息采集报表填报路径变更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不动产交易办税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决定对北海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