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北海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9.30
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精神,进一步规范北海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北海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中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调整为:上半年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遇到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二、房产税中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部分,其纳税期限与该房产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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