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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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8]第11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5日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对这次清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清查漏征漏管户是对偷逃国家税款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的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健全税收户籍管理,

减少税收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把这次清查工作作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1998年组织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对这次清查工作精心组织,密切合作。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在此基础上,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派出清干力量,扎实地做好清查工作。

  二、抓住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清理。这次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抓住重点进行清查,我区清查的重点主要是:

  1、对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逐户清理税收上的漏征漏管户,对已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逐一核对清查。

  2、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要派人检查清理补办税务登记,清理漏征的税款。

  3、企业改制、改组后分流出来的机构(实体),包括承包租赁部分。重点检查承包到柜台、组、个人的情况,核实那些挂单位名称、实为个人经营的业户,确定纳税义务人。

  4、各种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包括对分流下岗人员再就业经商办厂和从事应税劳务的户数统计)。

  5、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国税机关着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申报、负申报及异常申报业户进行重点检查。

  6、各类“假企业”特别是假校办、假福利、假劳动就业、假新办“三产”企业。

  7、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

  8、代征、代扣单位。

  9、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10、各类办事处,中转仓库等非营利单位。

  11、各类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12、按规定应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而没有参加年检的以及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

  三、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清查对象及方式。检查经营业户(包括非独立核算户)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时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是否正常,持证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税务登记内容相符,是否有一证多摊情况,是否按规定换证、验证和变更、注销登记。

  2、时间。1998年6月至7月10日做好宣传动员和业户自查自纠工作;7月10日至8月31日进行重点清查,9月份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问题进

  行整顿改正,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3、宣传发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墙版报、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这次清理工作大力宣传,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4、政策界限。总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具体是:

  ①7月10日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办证)不罚款。

  ②7月10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除了补税(办证)外,还应按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独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人员调配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人力的合理安排,既要做好日常征管工作,又要集中精力搞好这次清查工作。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前对商业等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专项

  检查工作一并开展,要把专项检查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

  6、信息和总结要求。各地、市税务机关每月分别于12日和25日两次要将清查进展情况等(包括典型材料、清查有关数字)分别向区局汇报,并及时汇报清查动态。清查结束后,要求各县(市)税务机关于9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典型案例及应报送的报表分别上报主管地、市税务机关,9月30日前各地、市税务机关将各县(市)上报的材料、报表、总结汇总分别上报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2、漏征漏管产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3、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之一、之二、之三)(略)

4、广西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5、全区1997年工商登记户数参照表。


附件5:全区1997年度工商登记户数参照表

  内资企业 个体户 私营企业

  南宁市 18249 58402 1697

  柳州市 14142 35573 1592

  桂林市 12964 26011 120

  梧州市 6868 44297 611

  北海市 6932 28092 834

  防城港市 4210 23289 448

  钦州市 8128 80001 793

  贵港市 8376 54343 780

  玉林市 18205 85961 1129

  南宁地区 9360 89030 527

  柳州地区 9891 78057 419

  桂林地区 11951 98856 898

  贺州地区 4895 43949 320

  百色地区 8778 68598 510

  河池地区 9161 75692 386

  区直 1862

  合计 153692 890151 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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